执行期限:2022-06-28 至 2027-06-28 申报截止天数:1011天 浏览量:38 点赞量:0
发布机构:湖北省人社厅申报级别:省级适用地区:广水市咨询电话:0722-6245337
申报主题: 资金奖励
认定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示范项目
评审→公示→认定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认定办法》《湖北省返乡创 业示范园认定办法》《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认定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 《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 ·创在湖北”返 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精神, 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 范县)是指通过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返乡创业环境,激发返乡 人员创业热情,带动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在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县(市、
区 ) 。
第三条 示范县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兼顾区域平衡的
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 作机制健全,各部门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将返乡创业工作纳
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建设。
(二)政策完善落实。落实国家、省、市各项返乡创业优
惠政策;出台支持返乡创业的具体实施措施;返乡创业人员享
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
(三)目标任务完成好。超额完成返乡创业年度目标任务; 返乡创业带动就业特别是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成效明显,对稳 定和促进就业有较大贡献。
(四)各项服务优良。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 口,为返乡创 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流程; 建立健全在外经商务工能人信息库、新增返乡创业人员数据库、 创业项目库等,推进创业服务精准化;积极开展返乡创业培训、 推介、专家服务、政策宣传等行动,为返乡创业人员搭建交流 提升平台;为返乡创业企业提供用工招聘服务。
(五)工作方法创新。在平台建设、设立引导资金、融资 贷款、精准服务等方面,探索推进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创新性政 策和举措。
(六)社会氛围浓厚。广泛宣传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和先进 典型,引导返乡创业的氛围浓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 下简称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考评表》(见附 件 1)对本县(市、区)返乡创业工作进行自评,经本级人民 政府同意后,将《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申报表》(见附件2) 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 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二)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 示范县考评表》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 示范县推荐对象,连同附件 1 、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 人社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 范县名单。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7 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 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全省返乡创业示范县的有效期为 5 年。对省级示 范县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 牌匾,撤销示范县称号,并追回奖补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 同时废止。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8〕47 号)、 《省人社厅等 11 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 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36 号)精神, 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 以下简称示范园)是 指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管理规范,为返乡创业经营实体提供 优质服务,带动就业明显,对促进返乡创业有示范引领作用 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兼顾 区域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资质。经政府批准设立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园区运营主体注册登记 3 年以上;园区及入驻经营实体无违法 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园区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 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
(二)经营场地。场地手续合法。农业园区的占地面积(含 种养殖基地面积、工作区等)在 1000 亩以上;其他类型园区 的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
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面积可按上述要求的 70%执行。
(三)配套设施。园区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 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要;为入 驻经营实体提供较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基本办公、会议、商务 洽谈等场所。
(四)创业带动就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 20 家以上,带 动就业500 人以上;由返乡人员创办(合办)的经营实体占园 区入驻经营实体的 50%以上。
(五)创业就业服务。有专门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入驻经 营实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服务等;创业氛围 浓厚,园区经常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比赛等活动,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宣传。
(六)助力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战略,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效应明显,在促进脱贫人员致 富和改变乡村面貌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的不再 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园区申报。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填写《湖北省返 乡创业示范园申报表》(见附件 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 当地县(市、 区)人社局申报。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
创业示范园考评表》(见附件2)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初评并实 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 示范园考评表》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示范园 推荐对象,连同附件 1、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 范园名单。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7 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 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全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的有效期为 5 年。对省级示 范园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 牌匾,撤销示范园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 入失信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 同时废止。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8〕47 号)、 《省人社厅等 11 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 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36 号)精神, 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是指由在外地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 6 个月及以上, 返回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可结合实际适 当放宽范围)的返乡人员创办、带动就业明显、为促进返乡创 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主体资格: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返乡创业 人员,近 5 年在湖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2 年以上, 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不低于 25%。
2.经营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 市场前景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偷税漏税行为、劳 动用工规范;经营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 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
3. 社会责任: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社会公益事业等。
(二)各类经营实体对应条件
1.企业类: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 营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吸纳 100 人以上就业;按时足额支付 员工劳动报酬。
2.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200 万元以上, 上年度经营收入 350 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 100 人以上。
3. 家庭农场类:有创办家庭农场的章程;上年度经营收 入 100 万元以上,吸纳20 人以上就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 不少于 5 年,流转土地手续齐全规范,流转期内不得转包。
4. 乡村旅游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旅游相关业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 50 万元以 上;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吸纳 50 人以上就业; 乡村旅游 经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
5. 电子商务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上年 度经营收入 1000 万元或所运营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 5000 万元 以上;吸纳 30 人以上就业。
已享受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 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填写《湖北省返乡 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1)并相关佐证资料,向当地 县(市、 区)人社局申报。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 创业示范项目考评表》(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进 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 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 示范项目考评表》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推 荐对象,连同附件 1 、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 范项目名单。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7 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 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六条 对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示范项目称号,追回奖补 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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