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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5 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地方税务局 浏览量:25 点赞量:0

政策文号:鄂财综发〔2015〕39号 政策级别:省级 咨询电话:0722-3560393

政策主题: 减税降费

行业门类: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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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船舶过闸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等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5项政府性基金(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在政府公众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发布的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三、各级财政、价格、地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后,涉及省直部门必要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解决;影响市县的财政收入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对市县部门(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附件: 湖北省取消、暂停征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