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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5 发布机构: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58 点赞量:0

政策文号:随发〔2018〕9号 政策级别:市级 咨询电话:

政策主题: 创业扶持 减税降费 产业发展 科技创新 融资支持 产业扶持

行业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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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 党工委和管委会,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

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随 州 市 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

 

为了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创造活力,促进 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湖北省委、 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

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 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级税收优惠政 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 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 使用税及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调减、金融机构向 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 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优惠政策。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责任单位:市税

务局)

积极对接上级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下降。对民  营企业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 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社保缓缴协议后适当延期缴纳,缓  缴期间免缴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

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


 

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

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 费。2018年底前,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实行“三检 合一 ”,实现“ 一次上线、 一次检测、 一次收费”。各有关部门 要在2019年3月底前,对本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 介机构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 利用行政权力、影响力违规收费行为。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清理 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对收费和 罚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许收费 和罚款。(责任单位:市环境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

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优化民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报  装服务,“压流程、压时限、压成本、提高可靠性”,对民营企 业用电用水用气报装收费标准在政务网站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减至80天和30天;帮 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供电部门要按国家及  省政府政策降电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进一步优化用气 结构,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重点民营企 业生产用天然气;因用气紧张,购买高价天然气的用气企业,对 超出正常价格部分按0.1元/方给予补贴。物价部门要加强能源

价格监督,重点清理规范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


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随州供电公司)

二、 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3. 加大财政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设立1亿元产业 投资引导基金和5000万元危困企业解困基金。积极争取省政府 设立的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100亿元融资担保基金、100 亿元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基金对随州民营经济的支持,助推重点民

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培养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 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 上市的分阶段进行奖励,其中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 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 式受理IPO 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 发行的奖励15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

业债、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产品。

支持市金控集团增加担保基金,到2020年达到5亿元规模。 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 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30%。市金控集团向银行申请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并作为担保平 台向年出口过300万美元的重点出口企业进行融资,补充企业资  金需求。对重点出口企业通过市金控集团于2018年7月1 日以后

担保发生的新增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由市财政和受益


财政各承担一半。确保市金控集团续贷周转金资金池规模逐步达  到2亿元。推进“银税互动”贷款,对重点诚信纳税企业,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近两年平均纳税额1:5的比例提供低费率融 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  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金控集团、

人行随州中心支行)

4. 强化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 “ 一二五”目标(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 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 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人行随州中

心支行、随州银监分局)

对重点项目、规模企业实行主办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 3—5年期项目贷。推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完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  模式,积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的信贷产品。 开展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2019年实现应收账款总融  资规模45亿元。  (责任单位:人行随州中心支行、随州银监分

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效降低民企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实行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 政策,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 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金融机构不得对正在利用

“过桥资金”的企业降低授信额度。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有


关金融机构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执行“两禁两限”要  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 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 费等费用。对于已授信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 按需发放贷款。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 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 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随州中心支行、随州银监分

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 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5. 全面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 准”的原则,对国资民资、外资内资一视同仁。全面实施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开放;全面规范市 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全面清理 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 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 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中心)

6. 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 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 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 对农产品物流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执行。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


 

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 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 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根据产业周期弹 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

式取得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7. 加强对工业、文化旅游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跟踪服务。

加强对工业技改项目、新建项目及文化旅游、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的跟踪落实,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根据产业发展  需要,有计划地搭建产业配套合作平台,为民营企业寻求合作伙  伴创造条件。推行重大产业项目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做好“一 站式”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到2018年年底前,做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 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外事侨务

旅游局、市文体新广电局)

四、 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8. 鼓励民营企业引才育才。对引进培育国家级领军人才、 省级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实施具体研究项目并转化为实际生产  力、实现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  予30万元、20 万元经费资助。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市、 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要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开展岗位招  聘。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

度,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50场次以上,同时,全天候网上对


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充分运  用随州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

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委

人才办、市人社局)

9.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对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 科技计划项目的,我市再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其中 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由市级财政承担;省级项目不 超过10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加快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和 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 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 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 设,培育和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 励。对新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年产值达2亿元 (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

10.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提升产 品质量,追求产品高附加值。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积 极对接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优势企业参与标准化制订或 修订。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


奖励。对主导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5万元、

10万元,并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1.   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 易摩擦,开展转口贸易。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扩大国  际市场,解决企业有单不敢接的问题,对企业开展出口信保的保 费给予40%的补贴;积极引导民营外贸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合作, 对企业合作成功的项目前期资询费、认证费用给予10万元补贴。 对由民营企业主导投资建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海关验收  后, 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由民营企业主导投资建设的外 贸综合服务体、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投 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民营企业参加由政府 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或专业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自 行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或专业性展会的,对展位费给予50%的补 助。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 微民营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 专门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的项目,市级部门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  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民营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支持民营企业发 展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自建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业

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12.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老企业新上节能环保设备的,按

环保设备购买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申


报国家节能、环保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3. 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  好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规上、限上企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免  予或减半收取相关证件的登记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准予延续原许  可事项。“个转企”手续由所在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全程无偿代  办,对新纳入的规上企业、限上企业,每户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  励2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低于3万元,3年过渡期内社  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执行。(责任

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 支持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 元且税收过100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且税收过3000 万 元、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且税收过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 业和产品公告》获得生产资质企业, 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规模,对年销售  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辆以上5000辆以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汽车达到5000辆以上  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招商引进 的投资到位额度过3亿元、10亿元的专汽及零部件项目,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和受益财政


 

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商局)

15. 支持优势民营企业引领发展。对获得湖北省支柱产业细 分领域隐形冠军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 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年产值5 亿元以上重点企业技改扩能或新建项目一律比照新引进项目享受 优惠政策,并实行项目秘书制。对年产值全市前三位或年纳税额 全市前三位且实现正增长的民营企业颁发特别贡献企业奖。从年 纳税10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家中筛选优秀代表,定期组织参加 国、内外培训或考察,培育全球化眼光和战略思维。(责任单位:

市经信委、市招商局)

五、 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16.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 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 地、各部门不得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 建设,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 务等。要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 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对企业环 保监管重指导、强规范,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及时纠正一 些地区或部门以环保检查为由“ 一刀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

严肃追责。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


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执行不能” 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

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环保局、市环境办)

17. 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党 员干部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  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 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问责。严 格慎用留置措施,凡积极配合调查的, 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 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政法机  关要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 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坚 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惩。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建设性执法、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  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 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

响。(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18. 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公用企业限 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促进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持续开展专汽领域规范整顿 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买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一 致性管理,促进随州专用车行业的品质提升。(责任单位:市工

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汽车办)


六、 进一步强化支持民营企业组织保障

19. 加强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督办。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 关系。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市级领导联席会议机制,每半年至 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 题。市级领导、帮扶部门要加强对包保企业、包保项目的支持、 指导,每季度必须入企解决问题。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 心,建设全市民营企业投诉服务信息平台,健全企业诉求反映处 理机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民营经济政策信息服务平台,滚  动发布民营经济促进政策,建立完善政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 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治理办、市减负办要联合开展 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工作的检查和督导。(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市工商联、市环境办、市减负办)

20. 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纳入对各地政府激励考核事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建立市 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机制,持续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工作活动,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 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促进全市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本措施由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经信委承担,奖励标准的核

算由责任单位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