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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17 发布机构:随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52 点赞量:0

政策文号:随县政发〔2017〕17号文件 政策级别:区县级 咨询电话:0722-3338321

政策主题: 创业扶持 市场监管

行业门类: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政策详情+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随县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随县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然

2017年9月13日

随县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业转

型开级和结构调整,有力促进“创新随县”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县科学技术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县科学技术局)

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体系,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关于科技、 财政

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科技经费

预算,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优先保障科技支出,支持科技创新和

成果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随县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资金,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企业实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研究与开发项目、专利创造与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和各类技术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分别以事前资助、事

后补贴、奖励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 加大研发投入。

一2-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县

人民政府当年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

企业奖励2万元。按国家政策落实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对获得认定或通过验

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和奖励。其

中国家级和省级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和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和省级的当年一次性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

天地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省级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

元、5万元。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

学技术奖的成果,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级科

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研发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的研发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主导产

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在项目研发成

功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认定且实现产业化生产见效之后,县科

技、财政部门每年通过第三方评审的方式遴选1-3个项目,报

请县政府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研发经费补贴。

第十条鼓励专利申请与运用。 县人民政府对专利权人实行

专利授权奖励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激励机制。

(一)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二)获得授权国际专利权(PCT专利) 的,每件给予5万

元奖励;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和湖北省优秀专利

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四)企业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人民银行规定同期

贷款利息10%的补贴。单项补贴上限为1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升专利拥有量。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的,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学生、医务人员的,

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对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所属人员当年累计授权专利5

件(含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单位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对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非产权关联企业及个人的

科技成果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其相

应补贴。

(一)属于技术交易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技术交易合

同、交易结算手续,按成果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10%给予

补贴;

(二)属于技术入股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协议文件、

股权证明,按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10 万元以上)

的10%给予补贴;

(三)属于合作开发的,依据其成果有效证件、合作协议、

支付凭证,按技术服务费的10%给予补贴。

以上单项补贴上限为5万元。

第十二条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推进校企合作、院企合

作、企企合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

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

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共

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及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科技人才

培养与交流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在随县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为科技成果转

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和工业试验、科技成

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科技企业孵化等服

务。支持重点产业领城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的人才、技术、产业资源,瞄准行业技

术前沿,联合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广泛开展技.

术交流合作,服务产业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积极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

定期遴选一批县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十四条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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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突出技术共性问题

和典型科技需求,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

疾病防控、质量检验、农业物联网和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

减损、食品安全、社会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

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技术成果包。定期评选一批优秀科技特派

员,加大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推进力度。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局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等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十六条各镇(场)人民政府应将科技创新建设、科技

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等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 月1日起施行。我县其他政策

与本办法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

执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