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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关于做好2023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8 发布机构:广水市财政局 浏览量:28 点赞量:0

政策文号:广财发[2023]9号 政策级别:市级 咨询电话:0722- 6233806

政策主题: 减税降费

行业门类: 房地产业

+政策详情+

广财发〔2023〕9号

 

 

广水市关于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

租金减免、缓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文件精神,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23﹞36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3年,承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2011﹞300号)或《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减免、缓缴标准

2023年,对承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三、减免方式

尚未收取租金的,直接按规定减免后收取,已收取租金但还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后予以退还。

四、办理流程

各部门(单位)应对承租本部门(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其签订减免和缓缴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为确保惠民政策及时落地见效,对资产已出租的单位,减免和缓缴协议原则上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其它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依法依规操作,防止出现借机输送利益等违规行为。同时,按照“每月一统计”工作机制,在减免、缓缴工作未完成前,请各部门(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租金减免、缓缴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盖章版和电子表报送至广水市财政局资产管理股。

联系方式:QQ:2660722583(刘晶靖)

电话:0722-6233806

 

 

 

 

广水市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