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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发布时间:2022-01-01 发布机构:广水市 浏览量:38 点赞量:0

政策文号:《广水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广政办发【2022】3号 政策级别:区县级 咨询电话:6688826

政策主题: 资金扶持

行业门类: 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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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水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

   

广政办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广水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水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奖励扶持范围。 从2022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政府基  金预算中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2000万元,对具有一定规模、 能够引领广水市七大农业产业链发展的广水市级以上(含广水  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进行奖励。具体包括在广水投资的粮油、食用菌、蔬菜、水果、  畜禽、水产、茶药等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品牌创

建等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二条  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对在本市新登记注册流转 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广水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专业合作社 示范家庭农场,且从事农业生产,与村或农户签订规范的土地流 转合同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优先安 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每

年按流转承包合同确定的年流转费的15%予以奖励。

第三条  支持发展设施农业。 对连片发展50亩以上的特色农 业涉农主体,新建连片全钢架大棚30座以上,且每座大棚占地面

积1亩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每座1万元奖励。

在适养区内对新建年出栏5000头标准化养猪场,新建年存栏 肉牛500头、年存栏肉羊1000只、年存笼蛋鸡50000只的标准化 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建年处理粪污50万吨的

收集中心且年生产2万吨有机肥加工厂,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享受了其他财政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 对新建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 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的通知》(广政发〔2021〕6号)执行。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 的,可向市政府申请“ 一事一议”。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租赁厂房的,前三年每年按厂房租赁费用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对新晋国家级、省级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 晋国家级、省级农业专业合作示范社或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 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 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一村 品、 一镇一业示 范村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市 场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20 万元奖励;对成功承办国家、省部级节、会,积极开展农产品推 荐、展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农产品生 产企业参加农博会、食博会、电博会等省级展会,每次给予2000

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完善农业产业流通体系建设。 对建设农副产品 配送中心、贮存保鲜设施、冷链物流运输系统,投资额达500 元(财政资金除外)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其设备实际投入

(土地费除外)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对自建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本地鲜 活农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0.5%给予奖励,当年奖

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农业双创载体。 支持农业孵化园区、农业 创业苗圃、农业创客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随州市级授牌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农业品牌创建。 对新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  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 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标识、商标的,按包装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经营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 溯源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产品追溯二维码的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

奖励。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贷款50万元以上的广水市级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不高于年 利率2%据实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时限为上一年贷款

限,对已经享受国家、省、随州市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奖励实施由涉农主体向项目所在镇办(开发区)提 出申请,镇办(开发区)审核后报市考核小组现场核定,市考核 小组核定后报市政府研究。市考核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

局、市审计局、市科技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员工、农民工工资、农户土地流转费用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违反土地使用政策的;

(四)法人代表违反国家法律,在押或受到《刑法》处罚期

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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