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发布机构: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 浏览量:51 点赞量:0
政策文号:鄂农函【2023】42号 政策级别:省级 咨询电话:6232819
政策主题: 资金扶持
行业门类: 农、林、牧、渔业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鄂农函〔2023〕42号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农经)局(中心)、财政局: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 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3
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除以上 主体外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 贴息期限
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
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年1月1 日至3月31 日间的贷款产生的
利息在2024年给予贴息)。
三、 申报要求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1 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 〔2021〕1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2〕1号)为准。
(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2〕81号), 已申报且同一 笔贷款跨两个申报期的(如:2021年5月11 日 2023年5月10日),企业在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 息项目申请表》时,只需提供原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不再要求
银行提出意见和盖章,提前还贷的需注明还款日期和金额。
(三)发生在2022年4月1 日后的新增贷款,按《实施办
法》规定办理。
(四)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
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五)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年*
月*日一202*年*月*日”格式。
(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给予贴息的贷款在备注中说
明贴息率。
(七)申报材料统一 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s://nyt.hubei.gov.cn/xxnyiyzt)”
上报,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
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四、 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3
年2月20日、2月2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李聚森;
联系电话:027-87667237;电子邮箱: hbxccyfzc@163.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蔡 晖 ; 联系电话:027-87667296;电子邮箱: jfbhb@126.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詹广慧;
联系电话:027-87877659;电子邮箱: hbnytxmsyc@163.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凡 星 ;
联系电话:027-87166055。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罗俊;联系电话:027-67818574。
联系人:平台技术人员平凡;联系电话:1530714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