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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发布机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 浏览量:54 点赞量:0

政策文号:鄂交发〔2022〕75号 政策级别:省级 咨询电话:

政策主题: 产业发展 产业扶持 资金扶持

行业门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政策详情+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现将《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8日

                                                      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

       为支持湖北省公路货运企业发展,大力推进公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范围

奖补对象: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其主营为道路货物运输的公路货运企业。

纳入奖补范围的公路货运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

(二)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三)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列入交通运输部一套表中符合奖补政策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单;

(四)企业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建立了企业统计制度,安排专人开展了公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保存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未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二、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对2022年8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根据2022年公路货物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分别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排名前10位分别奖励100万元,排名11—20位分别奖励60万元,排名21—30位分别奖励50万元。

(三)对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根据2022年公路货物周转量较2021年全省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排名前50位,分别给予50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排名前10位分别奖励100万元,排名11—30位分别奖励60万元,排名31—50位分别奖励50万元。

符合(二)、(三)项奖励条件的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申报流程

1.公路货运企业申报

公路货运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湖北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台账(4.5吨以下无需提供《道路运输证》);

(3)本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税务部门和企业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货物周转量数据资料台账、车辆货运清单、营业收入构成说明等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

2.主管部门审核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

(2)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明确的奖补意见,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资金拨付

省交通运输厅奖补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后,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分配下达相关县(市、区),由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公路货运企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工作要求

(一)公路货运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缴奖补资金,并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每家申报企业进行上门审核;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随机抽查。

(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