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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3 发布机构: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37 点赞量:0

政策文号:随县政办发[2018] 59号 政策级别:区县级 咨询电话:

政策主题: 稳岗就业 创业扶持 招才引智 减税降费 产业发展 产业扶持 资金扶持

行业门类: 制造业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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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 14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17] 22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随政办发[2017] 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创新工业用地方式。凡固定资产(主要指厂房和设备,下同)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落户县经济开发区。鼓励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

第二条鼓励企业租用厂房。对租用现有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的税收贡献(每平方米厂房年纳税200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厂房,三年免收租金;属于市场化租赁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厂房予以三年租金补贴。

第三条支持企业集约节约用地。 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对工业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第四条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项目投产并实现税收后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补贴企业 基础设施建设。①对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标准的70%执行(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摘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对一次性固定资产亩平投资达100万元-150万元,补贴后企业综用地成本(土地出让金与农民养老保险之和,下同) 8.5 万元/亩;亩平投资达151万元-200万元,补贴后企业综合用地成本7.5万元/亩;亩平投资达201万元-250万元,补贴后企业综合用地成本6.5万元/亩;亩平投资达251万元-300万元,补贴后企业综合用地成本5.5万元/亩;亩平投资达301万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②新引进的工业企业亩平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按期建设投产达效的,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奖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③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内落户的,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后即征即返,补助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④对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供地达到“六通一平”标准(通水、电、路、气、通讯、网络,拆除地面建筑构筑物并基本平整),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或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用地。

第六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每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5%给予连续三年物流成本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补贴企业中介服务收费。 对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投产后部分中介服务(含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四项)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按实际缴费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且达到约定条件的生产制造企业,可给予重资产支持,由政府代建厂房和厂区基础设施供企业使用,企业投产后5年内分期回购。

第九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增幅超过10%的重点工业企业给予电费补贴,以上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用电量按每度0.1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鼓励农文旅结合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旅游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实行税收奖励。 新引进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享受其他优惠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约定期限自建厂房并投产,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两减半”(即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百分之五奖励给企业。增值税根据企业缴税额度连续3年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企业年缴纳税收亩平达5万元-10万元的,按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企业;年缴纳税收亩平11万元-15万元的,按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年缴纳税收亩平16万元-20万元的,按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年缴纳税收亩平21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对企业的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其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对租用厂房生产的企业,所得税按三免两减半奖励,增值税根据纳税额连续3年给予奖励,每平方米厂房税收

达到100元-200元的工业企业(已享受重资产招商或厂房租赁补贴政策的除外)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每平方米厂房纳税达到201元-300元的工业企业,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企业;每平方米纳税达到30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凡工业企业技改扩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加大利用外资力度。 对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广投资在1000万-2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万-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出口。 对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同比每增加1美元再奖励0.04元人民币(市县共担);对首次新开口企业的出口额全部视为新增。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且实现税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

第十六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对年销售本地产品达到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申报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业(协会或社团组织)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评为精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商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和省级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多做贡献。 对企业生产经营年度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企业总部落户随县,税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第二十条坚持县乡统筹发展。 鼓励和支持镇(场)招引项目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按照“谁引进谁服务,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发展“飞地经济”,税收分成和统计口径实行共享。

第二十一条营造更好投资环境。 推进投资项目审批过程全面覆盖、流程全面优化、审批标准全面统一,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容缺受理、限时办结,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加大中介招商奖励。 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单个,下同),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项目第一引资人(公职人员除外)或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o给予项目第一引资人(公职人员除外)或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且投资达到1化元及以上的,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o给予项目第一引资人(公职人员除外)或单位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招商引资中有重大贡献的干部,在考核评定、评先表模、提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

本意见中所指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由政府公开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认定。本意见中所涉奖励均在企业按期(投资1亿元以下的自土地摘牌之日起1年内,1亿至5亿元的2年内,一事一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税收后予以兑现。资源类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

各镇(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亦可自行制定并兑现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同时废止。